2024年5月24日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第六条 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 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
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的城市古树名木,应当备注说明。
第三章 养 护
第九条 经认定和公布的城市古树名木应当及时确定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人)。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采用书面告知、签订养护责任书、普法等形式,告知养护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养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养护人发生变更的,原养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发现城市古树名木遭受危害、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等非人为因素,被车撞伤等意外)或长势异常等情况,养护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前往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实施修剪、加固、支撑、复壮等措施消除隐患,并将相关过程信息详细记录报市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治理、抢救或复壮。
古树名木遭受人为损害的,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分析研判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因城市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周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人们日常生活,确需修剪的,由养护人向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属实的,由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实施修剪。
第十二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城市古树名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及养护管理的记录(详见附件2)。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每六个月至少巡查一次,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市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落实巡查。
第十三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灾害防范和险患处理备案制度,对灾害和险患的发生时间、地点、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探索城市古树名木灾害保险制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已认定和公布的城市古树名木设置保护牌以及必要的保护设施,对已设保护牌的古树名木定期检查保护牌,核实保护牌内容。
保护牌应当简洁清晰,内容应包括树种名称、树龄、保护等级、编号、养护人、联系方式、二维码等内容。
对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可以另立标牌进行介绍。
第十五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已认定和公布的城市古树名木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因实际情况未能满足要求的,可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实际需要,采取科学增设保护栏、搭建支架、栽植地被等措施,强化保护范围,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新(改、扩)建项目工程范围涉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应当在项目前期立项、规划选址、方案审批等环节明确古树名木避让和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正常生长。
第十七条 符合《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前应当制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包含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就近原则进行移植,移植选址应当有利于后续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保护方案进行移植,施工过程拍照存档,加强移植后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古树名木移植后,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所移植的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移植的城市古树名木进行巡查,为养护人提供技术指导,督促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确保存活。
第二十条 发现城市古树名木有死亡迹象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鉴定,参与现场核实、鉴定人员需3人以上,至少2名园林、园艺、植保、林业或相关专业领域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古树名木生物学特性,具备较丰富的古树名木保护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经现场核实鉴定,暂未确定死亡的濒危城市古树名木,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复壮。
第二十二条 城市古树名木确系死亡的,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需及时查明原因,出具城市古树名木死亡鉴定意见书(详见附件3)。发现人为破坏城市古树名木情形要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活动。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市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住建厅予以注销;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由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市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市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注销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注销时需提交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申请报告以及死亡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
2.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巡查养护登记表
3.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死亡鉴定意见书
附件1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
调查号(拟古树名木编号): 所属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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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调查结果 |
树种名称: 别名: 科: 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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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学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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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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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 ①国有 ②集体 ③个人 ④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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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坐标: |
横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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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拔: 米 |
坡向: |
坡度: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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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高: 米 |
土壤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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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地)径: 厘米 |
土层厚度: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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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幅(平均): 米(东西向: 米,南北向: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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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年龄: |
生长势:①正常 ②衰弱 ③濒危 ④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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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鉴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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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过程简单描述 |
(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方法、样品处理、关键技术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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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及附件信息描述 |
(包括照片、附件信息描述,附件信息包含古树历史、名木的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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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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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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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巡查养护登记表
所属 县(市、区): 城市古树名木编号: 树种: 保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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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日期 |
巡查单位 |
巡查人及联系方式 |
保护牌情况 |
周边环境 |
现状防护措施 |
生长情况 |
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措施 |
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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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体结构 |
树干 |
叶色、叶形 |
树洞 |
病虫害 |
其他问题描述 |
现状照片 |
保护时间 |
保护措施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处理效果 |
保护措施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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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保护牌情况包括:正常、松动、缺失、损坏、染污;2.周边环境包括:无变化、拆迁、建设土地、楼房旁、公园绿地、道路、其他;3.防护措施包括:正常、异常、无防护措施;4.树体结构包括:正常、偏冠;5.树干包括:正常、裂痕、菌体、其他;6.叶色、叶形包括:正常、异常。 |
附件3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死亡鉴定意见书
城市 古树名木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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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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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名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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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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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地径(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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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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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龄(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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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地点 |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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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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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人 |
养护人 (个人或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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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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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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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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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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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组成员(需至少3名)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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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现状和“死亡”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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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鉴定照片拍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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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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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保证以上照片内容确系所鉴定古树名木的真实状况。 (可另行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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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 |
1. 树木已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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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树木未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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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法鉴定树木是否已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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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议(勾选是否注销) |
不予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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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注销后予以原址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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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安全隐患,注销后树体 不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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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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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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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城市主管部门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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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
2.“古树名木”栏应根据全省古树名木数据库建档信息填报。
3.需至少提供2张现场鉴定时拍摄的能如实、清晰、有效展示古树名木树体和生境局
部、整体现状的彩色数码照片;
4.以上贴附照片应是保持拍摄原图长宽比例不变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