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科规范字〔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 粤府函〔2015〕347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要求,促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将《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和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月21日
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仪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 粤府函〔2015〕347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仪,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或省属国有资本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仪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
(二)涉及国家秘密;
(三)主要用于军工用途;
(四)安装验收后投入使用不满一个自然年度;
(五)超过资产报废年限但仍在使用。
第三条 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目的是引导管理单位规范管理、调动相关人员共享服务积极性,提升大仪利用率,进而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与评价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为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具体名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第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和开放服务情况三部分。
(一)单位组织管理情况(30分)。
1. 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大仪新购查重、运行维护、开放共享、共享激励措施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2. 集中集约管理。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并面向内、外部开放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如单位级公共实验室、校级测试中心等的大仪原值占应共享的大仪总原值的比例。
3. 资源规范管理。建设大仪管理体系合理分配机时资源,能够实现机时预约、上机管理,并完整、准确记录相关信息;纳入管理体系的大仪原值占应共享的大仪总原值的比例。
4.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对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实验技术人员职位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35分)。
1. 大仪运行机时。大仪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2. 运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撑本单位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