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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试行)【有效期1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试行)
青西新建审改办发〔2024〕4号

  
 
各大功能区管委、泊里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不含供热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6号)、《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以及市住建局、财政局召开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说明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目前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际,特对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了规范、细化,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配套费收缴总体要求

(一)建设项目在首次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办理该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配套费的缴纳或免缴手续,不得拆分办理。

(二)对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按《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核准的防护面积予以免缴配套费。

二、工业项目配套费征收

(一)工业项目配套费减免范围

1.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业项目只对厂房、车间予以相应减免配套费。工业项目除厂房、车间以外的其他辅助设施(办公楼、食堂、单身宿舍、门卫等)全面积征收配套费。

2.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多层工业厂房项目,对三层及以上(含屋顶)的辅助设施(高位水池、设备间、电梯井等)免缴配套费。

(二)“现有厂区”项目确认

1.对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工业项目,不得认定为“现有厂区”项目。

2.2023年9月20日后(含9月20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作出了项目总体规划,其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能认定为“现有厂区”扩建、新建项目。

3.对改造、拆除的工业项目,新增建筑面积按规定要求征收配套费。改造、拆除的工业项目,其拆除部分需提供《实地勘察记录表》或《建设工程方案技术审查函复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以确认拆除前的建筑面积;因招商引资等原因导致房屋产权成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业项目,其拆除前的建筑面积由项目所在地镇(街)予以确认。

4.“现有厂区”新建的多层厂房、车间,其配套费的减免不受厂房、车间建筑高度的限制。

(三)工业项目建筑面积的核算方法

1.工业项目厂房的夹层建筑面积合并至本层的建筑面积予以计算。

2.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多层工业厂房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按厂房的全面积予以计算。

(四)新建多层工业厂房建筑高度核定

1.新建多层平屋顶工业厂房建筑高度,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处至屋面面层予以计算。

2.屋顶女儿墙、护栏、烟囱、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天线等设置在屋顶上的突出构筑物不计入建设高度。

3.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眺望塔、屋顶窗、水箱间等屋顶上各突出构筑物水平投影的合计面积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25%的,则屋顶上各突出构筑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层数。

4.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处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予以计算。

(五)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区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工业厂房、车间”,则按工业项目每平方米32元征收配套费。该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配建的住宅、商业、金融等项目按每平方米182元征收配套费。

(六)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工业厂房配套费的征收

社会投资主体之外的建设主体(国企、镇街、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