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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附件3修改为公告2013年第17号附件2,附件4修改为公告2013年第17号附件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在我省平稳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商省财政厅,对部分植物油暂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二、《通知》中所述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下简称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应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

三、《通知》中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四、对从事试点行业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五、试点纳税人在选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时,应依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顺序选择计算确定扣除标准;对无法准确计量具体产品的扣除标准的,可按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成本核算单位计算确定。

六、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选择参照法,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附件2)。

七、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顺序选择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