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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24〕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其他区(县、市)、宁波高新区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其他区(县、市)、宁波高新区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房屋标准容积率:工业、仓储用房为1.0;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房屋地段等级1—3级的,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级的,为2.0;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为1.0。其他区(县、市)、宁波高新区的房屋标准容积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及宁波高新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30%。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的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住宅房屋购房补助

市六区及宁波高新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