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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厦门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关于厦门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人社〔2011〕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7〕2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区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保障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0.5%征缴。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缴。
三、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如实报送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报送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