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建发〔2025〕6号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 州 市 司 法 局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州监管分局
2025年4月1日
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内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的商品房不属于存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当事人在“湖州市房地产交易及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中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不包括房屋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委托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市公证处”)作为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设单位和监管实施单位。
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州监管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公证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在中心城区开展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户名为“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后,市公证处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开户银行,其辖属分行营业部或分支机构均可开展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务业务:
(一)遵守我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务规定。
(二)具备保障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能满足信息互通共享。
(三)与市公证处签订《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证处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开户银行等部门、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八条 资金监管以自愿监管为原则,但涉及存量房“带押过户”和受让方(买方)需贷款的,以及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必须纳入监管。
第九条 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当事人在通过网签系统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前,与市公证处签订《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通过专户监管、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当事人自行达成房屋交易的,在通过网签系统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前,与市公证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等文书。
第十条 交易当事人变更或解除《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网签系统变更或撤销《买卖合同》。
存量房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交易当事人需先撤销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在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后,可以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二)拍卖转让的;
(三)出资入股的;
(四)继承、赠与、析产、产权调换的;
(五)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六)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间转让的;
(七)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八)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属,由交易当事人在《资金监管协议》中自行约定。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如交易完成,按《资金监管协议》及时划转到约定账户;如交易未达成,原路退回交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