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娱乐、服务行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10〕3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娱乐服务业税收定期定额预警标准》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09〕106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省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娱乐服务行业税收征管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财务核算完整、准确,并能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娱乐、服务业纳税人,对其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二、对具备《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娱乐、服
务业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最低计税营业额计算公式
最低计税营业额=经营规模×最低定额标准×核定系数×利用率×地域核定标准
(二)最低定额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三)核定系数
1.KTV,RTV
①五星级酒店:核定系数2.0以上;
②四星级酒店:核定系数1.8以上;
③三星级酒店:核定系数1.5以上;
④三星级酒店以下(包括量贩式KTV ):核定系数1.1以上。
2.酒店餐饮业
①星级酒店:核定系数1.3以上;
②非星级酒店:核定系数1.2以上。
3.其它娱乐、服务行业核定系数1.1以上。
(四)利用率
1.KTV(包括量贩式KTV)、RTV
利用率:60%以上。
2.宾馆、旅店业
①三星级以上酒店:核定月平均住房率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