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3]44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对我市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