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具体操作办法【全文废止】
1994-09-05 沪税外〔1994〕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05号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局,并就本市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生产出口产品所含的已征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金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然后按上述(一)规定处理。
(三)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且对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可按企业1994年度出口产品销售额占全部
增值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不包括免税内销货物销售额)的比例核定用于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
增值税、
消费税而多缴税款需动用已征税款来抵扣的问题。
(一)企业因改征
增值税、
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经审核后可用已征税款进行抵扣。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其抵扣的程序原则上应先按沪税外[1994]62号《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