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府发〔2011〕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2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与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做好移民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目前,我市已建和在建各类水库80多座,在发电、供水、灌溉、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有效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国家和省进一步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推进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三位一体工程的实施,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也将继续增加,妥善解决好移民遗留问题,切实做好新时期移民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水库移民工作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移民工作政策措施,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把移民工作当作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使广大移民基本生活有保障、劳动就业有着落、长远发展有基础、脱贫致富有盼头。
二、全力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前期工作
(一)加强移民前期工作政策落实。加强移民前期工作的规范管理是有序推进移民搬迁、保证移民安置质量、避免和减少移民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保证,移民前期工作不仅关系到移民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关系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设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实物指标调查必须精确到户,集镇和专业项目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测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移民安置规划,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保移民安置规划科学合理。补偿投资概算满足实施需要,并同步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工作。
(二)认真处理好工程建设与库区社会稳定的关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同时,项目业主或由项目业主委托有关单位同步开展移民安置风险评估工作,编制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经市、县两级维稳部门审查,该项工作要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的前置条件。
(三)实行规划设计终身负责制和审查责任制。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科学合理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对提交的设计成果终身负责。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单位和咨询、审查机构,对提交、审查的技术成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后3年尚未核准或实施的,必须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四)完善移民前期工作管理体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前期工作,由省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前期工作,由市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工程移民管理权限与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全市境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由市移民局负责签订;各县、特区、区境内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由县级移民机构负责签订。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资料。在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项目业主应提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规划、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理确定安置方式。水库移民安置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原则。在耕地容量许可的库区,坚持农业有土安置为主的方式,完善土地补偿补助费的兑现程序,引导和帮助移民在安置地切实落实好耕地,完善土地流转法定手续,确保移民有一份能够维持基本生存的生产资料。对耕地容量紧张的库区,积极探索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式,保障移民长远生计、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严格控制移民自谋职业安置方式,对确要实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移民,要逐户分析其稳定的就业渠道、技术特长、生活保障来源、住房情况、从业生活地点等因素,不能简单地实行一次性补偿。
(六)严格按照程序兑现移民补偿补助。在兑现土地补偿资金前,要核实移民耕地落实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引导和帮助移民做好耕地流转、调配等工作,指导移民落实耕地;对于未落实耕地的移民,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引导和帮助其在安置地落实好耕地,确保移民有一份能够维持基本生存的生产资料。对于长期补偿安置的移民,要科学确定逐年补偿的产值标准和风险防范机制。
(七)落实移民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先规划、后建设、再安置的原则,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认真编制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步骤、补偿资金兑现方式以及工作程序。组织和引导移民提前完成住房建设,按照计划工期完成移民集中安置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使移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坚持从实际出发,把移民安置与区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与非农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移民增收致富的途径,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八)严格移民验收工作。移民安置验收是确保移民得到妥善安置、保障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督管理手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程序及方法,认真组织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验收工作,重点对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经济收入和生产生活水平、个人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核查,使移民搬迁安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特别要严格控制临时过渡安置移民,坚决防止“水赶人”现象的发生。凡是移民安置不落实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得进行阶段性验收,不得开展工程截流和下闸蓄水。
(九)规范移民验收内容和程序。移民验收内容包括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迁建、地质灾害防治、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后期扶持政策及落实措施、土地征用手续、库区稳定等,根据不同的水库情况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
三、合力推进,切实加大移民后期扶持力度
(一)建立健全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优先安排和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活发展和农村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尽快改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落后面貌。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资源条件,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引导和扶持移民发展特色产业、生态农业、服务业、小加工业和劳务经济等产业形式,促进移民增产增收,尽快达到或超过当地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义务教育体系、移民农业技术培训体系和劳务输出培训体系,不断提高移民文化素质,依托各级职业技术学院或培训中心,实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加快移民劳动力转移,发展壮大移民劳务经济。继续推进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规范化,在做好已建水库农村移民每人600元/年现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的同时,按照不重、不漏、不错的要求,做好新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及时兑现后期扶持政策。因工作失误造成应纳入而未纳入国家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其资金缺口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的扶持,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移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编制实施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县为单位,编制和实施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五年规划(2011—2015)》。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城乡建设、环保、人资社保、国土资源、农业、教育、卫生、文体、电力、科技、广电、扶贫等部门在安排年度资金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本口粮田、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农产品基地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农村沼气、水土保持、扶贫开发、村容村貌整治、新农村示范、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倾斜,对在《六盘水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五年规划(2011—2015)》中解决水库移民发展的项目应尽量纳入各相关部门的“十二五”规划。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大部门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资金项目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尽快改善移民的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三)建立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投入保障机制。以县为基础,以规划为核心,以项目为依托,整合各方资源,按照“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办法,形成多渠道投入、多项目覆盖的移民后期扶持合力。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安排的项目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涉农资金、扶贫资金、土地收益金、土地整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在安排和使用时,都要尽可能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重点推进相关移民项目建设。
四、统筹兼顾,采取综合措施妥善解决老库区遗留问题
(一)保障移民基本生活需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达不到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移民,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各县、特区、区在实施新农保政策时,要将移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年满60周岁的移民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积极探索农村特困移民子女“学有所助”和对特困移民实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解决“病有所医”问题。对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户,全部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对不具备生存条件或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移民,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地质灾害农房搬迁计划,优先解决搬迁安置补助。
(二)增强移民发展能力。库区县级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并纳入市、县“十二五”期间的各专项规划靠前安排实施,从根本上改善库区基础设施和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对老库区遗留的历史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统筹兼顾的原则,整合部门资源,采取特殊扶持措施,本着客观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认真梳理,整合项目资金,分期分年度逐步加以解决。努力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形成移民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五、完善机制,着力提高移民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建立土地纠纷处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特区、区辖区内的土地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县与县之间的土地纠纷,由两县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新建库区涉及土地纠纷等实物指标权属争议的,要尽可能将指标权属问题解决在移民前期规划设计阶段。
(二)完善移民手续办理服务工作机制。对移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明确服务和办理的责任单位。对已搬迁安置的移民,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尽快完善落户安家手续;对新搬迁的移民,县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在移民搬迁完成后及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妥善解决好移民生产生活用地、建房等相关问题,避免权属争议。
(三)完善库岸失稳处理正常机制。项目业主或水库管理单位是库岸失稳处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测、排查、编制处理报告、筹集处理资金等工作。库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