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加快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优化制造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存量工业物业(仅限工业控制线内)分割转让、低效工业用地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低效工业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条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等条款的存量工业物业,满足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且引入产业符合片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分割转让。
第四条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允许存量工业物业或经批准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后的工业物业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分割转让。
第五条 工业物业原则上应当按幢或层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产业用房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第六条 分割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宗地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七条 工业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转让对象可通过租赁方式满足办公、生活配套需求。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配套车位、其他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用房(含配电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需共同使用的水泵房等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使用权限满足生产需求。
第八条 工业用地范围内空闲未建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或者小于10亩但可与周边未利用的储备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用地连片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由政府收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储备手续。
第九条 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且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宗地内空闲未建土地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