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市监注〔2024〕6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健全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转让行为,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转让行为,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有效盘活名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转让。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以及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转让,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名称转让坚持“谁登记、谁负责”原则,转让方的登记机关负责转让相关登记业务办理,受让方的登记机关负责受让相关登记业务办理。
第四条 企业名称应依法完整转让给一户同类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名称不得转让:
(一)企业名称已不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企业名称是经授权取得,但授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四)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的;
(五)正在名称争议程序中、正在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
(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