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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旅工办发〔202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云港海警局        

连云港海事局                         连云港市气象局       

2024年7月1日        



连云港市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促进海上旅游休闲健康发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观光、游乐等海上旅游休闲活动的船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是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且船长不超过12米,从事观光、游乐等海上旅游休闲活动的船舶,包括游艇、帆船、摩托艇等。

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核定载客12人以上的,适用《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连政规发〔2023〕15号)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科学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所辖区域内海上旅游休闲船舶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日常监督和备案登记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查处海上旅游休闲船舶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内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治安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海上旅游发展用海用地需求,做好海上旅游休闲用海用地保障工作,监督指导相关县(区)统筹保障海上旅游休闲用海用地需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海上旅游休闲船舶实施检验,核发《沿海小船检验证书》;依法对纳入连云港港总体规划区域的客运码头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码头或浮动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单位和船舶的监管,防范海上客运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改变原有属性,擅自从事海上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经营及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禁止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船舶;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区域内海上旅游休闲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海上旅游休闲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

海警机构负责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海上治安管理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海上旅游休闲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海洋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第七条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划定海上旅游休闲营运区域,并在区域内设置海上旅游休闲专用码头;海上旅游休闲专用码头显著位置应当安装电子屏幕,实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海上旅游休闲专用码头建成前,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规划设置或协调供海上旅游休闲船舶靠泊和上下游客的临时码头,并做好安全管理。

第八条  海上旅游休闲船舶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与海水浴场游泳区域保持安全距离,距岸不得超过2海里。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沿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范围与海上旅游休闲业务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船舶名册及有效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证书)和船舶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和投诉受理机制;

(四)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五)船舶航行活动区域示意图;

(六)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船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材料;

(七)船舶所有人委托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单位开展营运活动的,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与船舶所有人签署的船舶委托凭证,明确船舶航行、停泊安全、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沿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

沿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推动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纳入已依法备案登记的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单位管理,统一组织从事海上旅游休闲经营活动;对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擅自从事海上旅游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约束措施,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条  沿海乡镇(街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