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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103号


USHUI.NET®提示: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69号第二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10〕38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0号,省局以粤国税办转字2005166号文转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督促达标小规模纳税人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认定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自己管辖的已达标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不得拖延。
二、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出口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同)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