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5〕004号
USHUI.NET®提示: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5 号)规定,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控管,保证中央、地方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娑ê褪」?摇⒌胤剿拔窬志殖ち??旃?嵋橐槎ǖ氖孪睿?侄杂泄厮拔竦羌枪芾淼奈侍馓岢鋈缦乱饧??肴险嫜芯抗岢怪葱小?BR>
一、关于税务登记的权限划分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新开业的纳税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消费税义务的,由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由国家税务局编制后告知同级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新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凡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家税务局按照上述划分原则,对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关于代码的编制和证件的核发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一九九五年税务登记代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74号《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309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代码由国家分配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县以上税务机关编制,增发副本的编码按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 73号《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通知》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办发[1993] 139号《关于换发涉外税务登记的补充通知》执行。
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审核和证件的核发,并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在证件正副本盖上县以上税务机关印章(钢印)。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登记字轨暂不变动,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涉外企业仍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证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内纳税人仍使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字轨分别是“国税粤字”和“国税粤注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字轨分别是“国税粤外字”和“国税粤外注字”。
(本条已失效)
三、关于税务登记的收费和财务管理
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暂按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