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网约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决定
第16号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网约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决定》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网约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决定
(2024年6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规范网约房经营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应当遵守本决定的规定。
本决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房源、接受预定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及依法依规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已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网约房依照旅馆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二、网约房应当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盗、视频监控、身份识别设施。
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网约房不得放置烟(含电子烟)、酒和成人用品等不适宜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用品,不得提供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