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全文废止
鲤城区、丰泽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征收分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泉州市区主要街道房产类区划分及经营性房产核定参考标准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规范化管理,合理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泉州市区经济和城市格局的发展现状及管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鲤城、丰泽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经营性房产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的税收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市局关于个人出租私房住宅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经营性
房产税收的征收方式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账证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能如实提供房产租金收入或房产原值的纳税人,以实际租金收入或者实际房产原值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
(二)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列举情形之一而难以确定房产租金收入或房产原值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或者房产原值,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
第四条 市区《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由市局,
鲤城区局、丰泽区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级局)两级地税机关制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一)市区主要街道的《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市区其它街道、社区、楼宇、小巷,由主管区级局参照邻近主要街道所在类区和标准制定《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上报市局批复后执行。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