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废止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核定征收
1、纳税人需对应税合同及其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批准可按地税机关每年确定的应税合同签订的金额占其购销或提供劳务、服务结算或应计总金额的比率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l999年实行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如下:
(1)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按购销金额的6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发企业,按购销金额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零兼营企业,按购销金额的4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外贸企业,按购销金额(含外销)9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售房、租金收入、100%及房屋开发直接成本的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 印刷、广告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修理、修缮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40一5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测绘、测试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50-6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实企业,按经啻收入的90-100%;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按经营收人的80-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4)其它应税合同、凭证若需要采用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