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024-12-26 成农联发〔2024〕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成都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我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助力解决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面推进全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用途)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是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等履约责任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对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开展融资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分担融资贷款风险损失。
第三条(资金来源)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贷通”平台促进现代农业与现代金融有机融合的试行意见》(成办函〔2017〕7号)要求,已完成筹集的相应资金;
(二)上级财政对我市设立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奖补资金;
(三)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贷款追偿所得资金、债权转让和抵(质)押物处置净收益;
(五)依据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市本级和各涉农区(市)县按照市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的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补充方案追加的资金。
第四条(资金托管存放)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的托管存放分为日常托管存放和奖励托管存放,比例为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总额的3:7。奖励托管存放根据“农贷通”平台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动态调整,综合排名前二名的金融机构存放比例为奖励托管存放金额的7:3。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各金融机构在“农贷通”平台的涉农贷款总量、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等,资金托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支持对象)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的支持对象是通过“农贷通”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提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服务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合作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应与“农贷通”平台服务机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承诺承担风险分担机制。
(一)合作银行
1.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持牌银行,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互联网银行;
2.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完善,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涉农贷款业务;
3.市联席会议认定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合作担保机构
1.在成都市注册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第三方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的担保机构;
2.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涉农贷款业务;
3.市联席会议认定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合作保险机构
1.获得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持牌保险机构,相关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完成审批或备案;
2.注册资本金10亿元(含)以上;
3.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完善,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涉农贷款业务;
4.市联席会议认定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合作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
1.在成都市注册,依法设立且持续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含母公司运营时间)的农业企业,具有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2.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涉农贷款业务;
3.在“农贷通”平台注册且其主体资格经过平台标识确认;
4.市联席会议认定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服务对象基本条件及禁入条件)在“农贷通”平台上申请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并在成都市“农贷通”平台注册且其主体资格经过平台标识确认;
2.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
3.农业种养户、农业职业经理人、返乡创业人员、农户等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通过“农贷通”平台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
(二)禁入条件
1.申请贷款前两年内,贷款申报主体有不良贷款记录;
2.申请贷款时,贷款申报主体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3.申请贷款前三年内,贷款申报主体被列入失信或被执行人名单;
4.申请贷款前,曾有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将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情况;
5.涉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情况;
6.市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支持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通过“农贷通”平台申请,由与“农贷通”平台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贷审保,开展的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贷款业务。
(一)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在现有合作框架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花卉苗木所有权、林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农产品仓单、生物资产、养殖水面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抵(质)押登记机构认可的农村产权为抵(质)押物,向其提供低价、灵活的融资服务,并建立风险损失分摊补偿机制,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信贷损失进行适当分担的信贷业务。
(二)担保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在现有合作框架下,担保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在银行贷款进行保证担保,向其提供低价、灵活的融资服务的前提下,由担保机构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并建立风险损失分摊补偿机制,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对合作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进行适当分担的信贷业务。
(三)信用保证保险。是指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在现有合作框架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为服务对象,由借款人向保险机构投保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人(借款人)发放贷款,由保险机构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并建立风险损失分摊补偿机制,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对合作保险机构赔付损失进行适当分担的业务。
(四)农业供应链金融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与合作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在现有合作框架下,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上下游(一个最直接密切环节)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小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在银行贷款进行保证担保,向其提供低价、灵活的融资服务的前提下,由合作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并建立风险损失分摊补偿机制,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对合作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代偿损失进行适当分担的信贷业务。
第八条(利率及费率)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放款月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合作保险机构保费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5%。符合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风险分担
第九条(风险分担比例)在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足额的条件下,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最终损失(含贷款本金、应收利息,不含罚息)按以下比例分担:
(一)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合作银行开展的以农村产权作为抵(质)押物(包括担保方式为农村产权抵(质)押与信用组合的贷款)的涉农贷款,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6:4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其中对于担保方式为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与信用方式组合的贷款,风险分担金额以直接抵(质)押的农村产权抵押价值对应的贷款损失按6:4的分担比例计算。
(二)担保贷款和信用保证保险风险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承保的贷款,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合作银行按照4:4:2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三)农业供应链金融贷款分担比例。当农业供应链金融贷款发生风险时,由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合作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最终损失(代偿贷款本金金额)的5%,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农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分担比例自行协商约定。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运营规则)满足风险补偿的涉农贷款,需通过“农贷通”平台发起申请并在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同步或手工填报相关贷款信息。
(一)机构入驻。合作机构与“农贷通”平台服务机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后,开通平台管理账号,发布金融产品或服务和开展相关业务。
(二)贷款业务办理。涉农主体通过“农贷通”平台发起的贷款申请,金融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及时将贷款受理、审核、签订合同、放款及还款信息以手工填报或系统对接的方式同步至“农贷通”平台。
(三)定期报告。平台服务机构每月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入驻机构名单、逾期贷款情况;每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风险补偿在线申请情况;按年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年度支出情况,并形成相关分析报告。
(四)平台服务机构为风险分担申请机构开设独立账户,用于风险分担的申请、信息填报等事项。
(五)风险分担申请机构是指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以及提供担保、信用保险保证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风险分担申请)风险分担申报流程
(一)标记逾期。贷款本金发生逾期60日的贷款(以下简称“逾期贷款”),由风险分担申请机构进入“农贷通”管理系统标记逾期相关信息,担保贷款和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贷款还需填报代偿信息,之后方可进入风险分担在线申报系统。
(二)风险分担申报。风险分担申请机构进入“农贷通”管理系统选择逾期贷款发起在线风险分担申报,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相关申报资料包括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机构、风险处置时间倒排表、风险处置职责分工等。
(三)风险分担审核。
1.预审。由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平台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风险分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贷款利率和金额是否符合风险分担条件;是否达到申请风险补偿的时间条件;合作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贷款催收;风险分担相关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2.终审。平台服务机构形成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风险分担相关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包括风险处置方案、相应合作机构逾期贷款追偿和追索程序的内部决议、风险处置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预估处置资产损失清单及其他资料),并报市联席会议,50个工作日以内对风险分担申请进行审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平台服务机构将结果告知合作机构。
(四)资金拨付和收款确认。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会议纪要按拨付流程,及时将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相关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在收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加盖印章的补偿确认书及收款收据。
第十二条(追偿和追索)
(一)农村产权直接抵(质)押贷款。依据市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相关合作银行应在收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20个工作日内开始处置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相应逾期贷款债权,单笔逾期贷款债权不拆分处置,合作银行可通过自行处置、转让处置(含单笔或批量转让)、委托处置等单一或多种组合的方式实现债权回收。其中,单笔转让处置、委托处置原则上由成都市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收储公司”)予以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合作银行和市收储公司在执行追偿程序后,仍未完成农村产权抵(质)押物交易的应继续保留追偿或处置权,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继续追索)实施。
(二)担保贷款和信用保证保险。依据市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应在收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20个工作日内开始处置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相应逾期贷款债权,单笔逾期贷款债权不拆分处置,原则上由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相应逾期贷款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予以执行债务追偿程序;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在执行追偿程序后,仍未完成农村产权抵(质)押物交易的应继续保留追偿或处置权,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继续追索)实施。
(三)合作机构应即时将贷款追偿、追索情况等报送市收储公司汇总,再由市收储公司与平台服务机构核对贷款信息后,将汇总并分析后的贷款追偿和追索情况按季度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追偿资金分配)在经市联席会议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下同)损失后,通过后期追索回的资金、处理抵(质)押物所得或企业恢复还款能力后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应追偿和处理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过户费、审计费、处置机构相关工作经费或人力成本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照各方约定的损失分摊比例分别退还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和相关合作机构。
第十四条(贷款最终损失的认定)最终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力归还欠款导致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二)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
(三)进入司法程序后,借款人依法被宣布破产,经各方进行相应追收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四)其他经各方书面确认的损失。
第十五条(继续追索)如追偿回的资金不足以覆盖风险损失的,合作机构应及时与市收储公司协同制定继续追索方案,由市收储公司在上报市联席会议批准后可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合作机构,由第三方合作机构继续追索,追索回的资金按照各方约定的损失分摊比例分别退还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和相关合作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农业、财政、金融、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贷通”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的申报、使用、追偿、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资金池监督管理)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资金池采用配额机制、预警机制、叫停机制进行管理。
(一)配额机制。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资金池的奖励托管部分(70%)按年度对上一年度已经与“农贷通”平台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配额;首年首批新增的合作金融机构,以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资金池的日常托管部分(30%)进行配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