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0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决定在纳税人办理部分涉税费事项时对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费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以上纳税人、办税人员、涉税费事项包含税收、附加费、社保费等规费的缴纳人、经办人和事项。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内容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
办税人员首次在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地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通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该条款修订为: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即可,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不再要求提供。)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四、实名办税涉税费事项范围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以下涉税费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一)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二)多缴(错缴)社保费退费办理;
(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五)申请使用数字证书。
今后扩大实名办税业务覆盖范围的,将再行通告。
【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通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实名办税业务覆盖范围扩大到全部涉税(费)业务。】
五、特殊事项采集规定
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高税收遵从风险对象的;
(二)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严重、较重税收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应在地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六、身份信息变更及维护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