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2年】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丽政发〔202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切实落实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工程提质增效,激发文旅市场消费潜力,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引客入丽”。凡组织市外游客来丽年累计1000人以上,并在市区住宿1晚以上、游览丽水A级收费景区2个以上的旅行社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其中,年累计1000-4999人的,给予20元/人奖励;年累计5000-9999人的,给予25元/人奖励;年累计10000-14999人的,给予30元/人奖励;年累计15000-19999人的,给予35元/人奖励;年累计20000人以上的,给予40元/人奖励。单家旅行社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80万元。凡组织境外游客200人以上且在市区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丽水A级收费景区2个以上的旅行社,给予65元/人奖励。鼓励引进以市场化方式在丽举办的大型会议、节事活动等,对单次活动在市区消费(场租、住宿、用餐支出)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上的活动举办主体,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单次活动在市区消费(场租、住宿、用餐支出)达50万元以上的活动举办主体,按消费支出的10%予以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条政策仅在丽水市本级范围适用,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设立“旅游送团特别贡献奖”,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对组织市外游客年累计5000人以上且游客总数排名前10的市外旅行社进行奖励。

二、支持大型商演。对在市区举办单个商演项目票房1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补助;对在市区举办单个商演项目售票12000张以上、且票房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市区举办单个商演项目售票15000张以上、且票房7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70万元补助。

鼓励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加强大型商演配套服务支持和消费优惠政策。对大型商演门票(不含赠票)持有者,在大型商演举办前3天至后3天期间,可凭门票免费游览市、县国有景区以及免费乘坐市区公交。大型商演活动期间,鼓励市级相关部门配套发放餐饮、住宿、旅游等消费券。在符合安全标准前提下,大型商演举办期间,按照活动场馆(地)实际情况,最大程度优化容量。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属地资源保障力度,配套安排商旅文体联动促消费资金,为引入高能级商演项目、开展商旅文体会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