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6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10〕94号)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近期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有关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用票单位申请自印电脑版衔头发票时,应在“实地核查报告”中说明其开票软件的有关内容。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开票软件是否符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44号)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使用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及时将修改后的开票软件说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前台人员在受理衔头发票税务行政许可时,对于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材料编号规则等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 粤国税发〔2003〕99号
)、《关于严格执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若干意见》(粤国税函〔2004〕426号)和《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4〕2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原《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已作废,改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三)衔头发票的“发票种类代码”为5位数,其中第1位为“3”,第2位为各市车牌编号的英文字母,第3-5位由各市自行规定。“发票代码” 要严格遵循《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94号)规定编制。
(四)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申请办理衔头发票的行政许可作如下调整:
1.原已申请自印电脑版衔头发票的单位,申请印制新版衔头发票时,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条件的,只需提交相关票样报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备案:
(1)选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尺寸规格。
(2)发票抬头一律套印“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字样。如选平推式发票,则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企业名称(或标识);如选卷式发票,则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企业名称(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