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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发展相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期1年】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发展相关事项的通知
浙文广旅〔2025〕55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浙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就优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服务、规范经营行为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

(一)取消筹建环节。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前,申请人可自愿向营业场所所在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该行政指导仅提供建议、提醒等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广实施歌舞娱乐场所等设立审批“一件事”集成改革应用的通知》(浙文旅市〔2023〕16号)文件要求,按照“应办尽办”原则,抓好上网服务场所设立审批“一件事”联办。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若干事项的通知》(浙消〔2023〕23号)规定,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上网服务场所,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主动申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规定,公安机关不再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许可确认,场所设立许可情况由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定期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一)提升服务能力。支持上网服务场所开发电子竞技、商务培训、拓展训练、文旅推广、线下体验等新服务,上网服务场所兼营其他服务项目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上网服务场所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降低企业落实上网实名制和数据保护的合规成本。

(二)支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引入电子图书馆、网络课堂、群众文化、非遗传习等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各地依据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为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等上网服务场所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三)推进等级评定。加快研究上网服务场所服务规范,适时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等级评定工作,推动上网服务场所提升服务水平,增强行业发展动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处置。其中,对具备设立条件的,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