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资金奖补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5号
各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加大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的资金投入,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实施资金奖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缮资金奖补范围
已纳入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历史建(构)筑物本体的保护、利用和修缮工程,为保障历史建筑安全和基本设施配套而实施的应急维修工程,涉及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白蚁防治、抢险加固、防灾减灾等修缮内容,直接用于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
二、修缮资金来源
本通知所称修缮项目资金来源是指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负责筹集,各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类对历史建筑修缮予以资金补助,市级财政对实施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的各区(市)县财政予以限额奖补。
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历史建筑修缮和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予以统筹。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依法享受历史建筑相应权利,应按照《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三、修缮资金分类奖补标准
(一)普通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向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修缮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项目总投资的70%。
市级财政对实施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的各区(市)县财政予以限额奖补,12+3区域奖补修缮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0%,其他区域奖补修缮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40%,单栋历史建筑市级奖补费用不超过100万元。
(二)应急修缮项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向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区(市)县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单栋补助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特殊情况可单独研究。应急修缮类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级财政对各区(市)县财政予以奖补,奖补比例为50%,单栋历史建筑奖补费用不超过20万元。
(三)其他情形
1. 已按照原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成财建〔2016〕192号)文件执行首次市级补助资金的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剩余奖补资金按本通知执行。
2. 由市级财政出资的历史建筑修缮建设项目,不再纳入奖补范围。
3. 同一历史建筑申请修缮奖补,五年内不超过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需应急修缮的除外。
4. 已纳入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历史建筑,未取得其他补助的,可按照本通知申请历史建筑修缮资金奖补。
5. 已取得部分国家或省级资金奖补的历史建筑修缮项目按照本通知奖补标准进行奖补金额扣减。
四、修缮资金奖补流程
(一)各区(市)县财政补助流程
1. 普通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的,在项目开工后可向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开工修缮补助资金申请,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研究审核同意后,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程序补助修缮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竣工验收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按程序申请剩余修缮补助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也可在竣工后一次性申请修缮补助资金。
2. 应急修缮项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向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属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对历史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保护,由区(市)县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二)市级财政奖补流程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结算或决算,由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开展相关补助并向市级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奖补,市级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市)县提交的历史建筑修缮奖补申报材料,分年度向市财政局提出奖补需求,由市财政局拨付修缮奖补资金至区(市)县财政部门。
(三)历史建筑修缮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符合验收条件的修缮工程项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照规定办理决算手续。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以及历史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