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财建〔2018〕196号
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区直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自治区本级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区直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批复的范围。
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财政拨款占投资额30%以上(含30%)的项目决算。
(二)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除应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复之外的项目决算均由主管部门批复。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并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决算,先由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应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审计部门已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修正)规定,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并且审计报告符合项目决算批复要求的,可不再进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或主管部门依据审计结论审核批复项目决算。
对于项目投资额在500万以下(含500万元)且建设内容比较简单的项目决算,可不进行评审,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可对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对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可对其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可对其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评审业务。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经评审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提出批复申请。
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一般可按照初审、审核、批复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九条 初审。
(一)条件和权限初审。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3.审核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如无或未整改完毕,予以退回。
4.审核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政府采购,如无或未整改完毕,予以退回。
5.对于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审核其是否已完成整改,如无,则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初审。
1.审核项目是否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
对未经决算评审(含审计部门审计)的,按照第五条规定进行评审。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材料的,要求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由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第十条 审核。
(一)审核依据。审核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2.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4.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方式。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批复意见。
1.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2.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3.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4.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自治区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评审结论出具后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
(三)审核内容。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1.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评审;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2.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3)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4)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5)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6)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8)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1)资金筹集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2)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