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日期:2022-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报账员。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自主生产经营、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自主生产经营、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人员薪酬应当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制定;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六)在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对年度财务计划进行调整。
第九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经营业务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等活动;
(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定期组织财务事项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对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要督促农村集体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进行财务公开;
(三)监督理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四)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六)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七)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财务监督职权。
第十条 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具有代理记账业务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受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开展代理记账工作。代理记账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的登记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行为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严格控制投资者投资比例,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纳入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包括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支出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的名称、位置、数量、单价、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核销。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折旧的登记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核算购建、毁损、报废和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成本核算、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组织章程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重要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性资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确需评估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也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评估确定。评估后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毁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转让、发包、租赁、处置集体资产,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政府无偿拨入、社会捐赠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预算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变动、集体工程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开支,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