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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4月17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工信规发〔2025〕2号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激发“链主”企业引领集聚效应,切实提升重点产业链综合竞争力,以链兴群,助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链主”企业,特指我区重点产业链中,聚焦主业,对产业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应用具有较强影响力,肩负提升产业链绩效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重任的核心企业。

第四条“链主”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聚焦全区重点产业,每年根据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培育2-3家“链主”企业,逐步构建全区“N条重点产业链+多“链主”体系。

第五条自治区“链主”企业认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基础条件: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二)申报企业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期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第八条专项条件:

(一)企业在同行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营业收入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二)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超过10家。

(三)管理模式创新,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链主”企业认定流程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地工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报表。

2.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和银行打印的最近一期企业征信报告。

3.企业能耗水平、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等佐证材料。

4.近三年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目录,签订的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5. 在“信用中国”平台下载的信用报告。

(二)地市审核。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信息比对。对企业提供的量化指标印证材料进行真实性查验,对照100%量化评价指标进行比对赋分,各产业分值70分(含)以上且排名第一的企业列入拟推荐“链主”企业名单,并安排现场核查。

(四)征求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核定结果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征求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确定年度“链主”企业拟认定名单。

(五)结果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链主”企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文件。

第四章 企业责任

“链主”企业要严格按照《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方案》确定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履行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条 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链主”企业应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围绕重点产业链上下游,通过并购重组、资本运作、战略合作等方式整合产业资源。主动融入国际国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成长为具有国内市场话语权的龙头企业。引导产业链上区外优质企业向宁夏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主动谋划布局全产业链项目,打造产业生态圈。

第十一条 提高产业链创新能力。鼓励“链主”企业牵头或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开展标准制定。引导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大协同创新力度,加快建设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针对重点产业领域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阶段瓶颈问题揭榜挂帅,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攻关,集中力量攻克产业“卡脖子”难题。

第十二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链主”企业应加强与产业链企业互利合作,形成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良好生态。及时发布目录清单,主动开放市场、创新、人才、资金等要素资源,聚拢更多水平高、专注于细分领域的配套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联动发展。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配套合作的中小微企业债权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引领产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链主”企业应主动创建示范引领作用强、综合效益显著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整合产业资源搭建数据库,促进产业链稳定畅通。加强工业设计平台建设,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实施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和中高端供给能力,提高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大力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录,对获得自治区“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予以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将“链主”企业名单推送给各地区,并会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企业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组织纳入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录的企业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交流会等方式加强“链主”企业培育的宣传推广。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链主”企业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三年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链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链主”企业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menx.com.cn/index.shtml)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报告应根据“《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实施方案》总结一年来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不按时提交材料,不能履行产业链带动责任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出内部警示,并纳入观察名单,观察期一年;观察期内仍不整改的,取消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有效期内的“链主”企业,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县(区)、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撤销认定。

第二十条有效期内的“链主”企业,若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由县(区)、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核实后,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7 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1.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报表

1-2.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引导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带动宁夏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助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和《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自治区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业领先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产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内先进、区内领先,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行业前列的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行业领先企业认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