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4.12.22 津国税流〔2004〕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津国税发〔2010〕27号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国税函〔2010〕5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管理,规范对商贸企业
增值税的征管,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市局以津国税流[2004]48号文件转发)(以下简称总局37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市局以津国税流[2004]68号文件转发)(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从程序上予以规范,有效地堵塞了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遏制了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偷、逃
增值税犯罪案件的发生。
为便于各单位执行,结合实际,现将总局
37号
文件及《
补充通知
》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的界定问题
(一)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是指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方式有零售的,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对于以零售为主兼有其他经营窗式的,零售的销售额应占其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
(二)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或经营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商贸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商贸企业;
(三)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商贸企业;
(四)对工贸企业、科贸企业或科工贸一体的企业;在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约谈结果和实地查验的实际情况,确认其是生产企业还是商贸企业,并按照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条所称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实际注册资本金,对采取分期注资方式的,应以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实缴注册资本或企业验资报告上注明的实际到位资金为准。
由于总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实际注册资本金。因此在办理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对分支机构注册资金的考核可参照其总机构的注册资金情况。
本条所称企业人员是指企业登记在册,并签有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符合上述第一条(一)款标准的,办理税务登记后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符合上述第一条(二)款标准,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按照总局
37号
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已经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已经过主管国税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并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符合《
补充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在2004年7月1日至12月1日新办的小型商贸企业,按照总局
37号
文件规定,由于实际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而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如果该企业符合《
补充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认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报送的主要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公司设立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注册资金、银行帐号证明;
4.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统一核算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分支机构,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6.经营场地的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
7.自办理税务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之月起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前一月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9,主管国税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认真进行案头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运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