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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西各地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测量方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 促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有关规定(桂文旅发〔2020〕54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二、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协同衔接。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材料的调整衔接工作。新设立娱乐场所,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