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发改能源〔2024〕35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为规范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5月13日
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等有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海域、陆域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包括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海上光伏基地项目、陆上大型风光基地项目等。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方式,择优选取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坚持市场主导、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山东省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为保证客观独立性,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具体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是独立的专业机构,具备从事竞争性配置工作的相应专业力量。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应按照《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范围、要求、服务期限、委托服务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根据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向第三方机构支付委托服务费用。第三方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第三方机构支付。
第八条 委托方应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工作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委托的预算控制价。
第九条 除与委托方约定的委托服务费用之外,第三方机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及形式向委托方和参竞企业收取费用报酬。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组织专家独立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对工作行为、工作程序及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执行回避原则。
第三章 竞配程序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委托方工作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竞争配置文件(以下简称“竞配文件”),报委托方审定。
竞配文件应明确配置规模范围或具体项目、技术要求、工作流程、参竞资格、评选标准、结果公布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竞争性配置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等方式进行,公开竞配是指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邀请竞配是指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
第十四条 对于采取公开竞配方式的,应发布竞配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竞配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经省政府同意不适宜公开竞争性配置的,可以采取邀请参加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企业发出竞配文件。
第十六条 在竞配公告或者邀请书中,可以要求潜在参竞企业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过程中应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配置工作。
第十七条 结合新能源项目开发实际,允许企业集团授权一家下属公司参与竞争性配置工作,下属公司应取得企业集团出具的唯一书面授权。
第十八条 竞配公告或邀请书中应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竞配。联合体各方在同一竞配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的,相关竞配均无效。
第十九条 参竞企业应按照竞配文件要求参与竞争性配置工作,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和报送等工作。
对于参竞企业严重失信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竞资格。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依照竞配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竞配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确定竞配结果后,采取公开竞配方式的应按照竞配文件要求,按程序将竞配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告内容与实际竞配结果保持一致。
对于采取邀请参加竞配方式的,竞配结果应及时告知参竞企业。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配置工作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竞争性配置工作中所有文件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应对委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