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桂海渔通告﹝2018﹞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和党的十九大要求的“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营造广西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起,在广西境内内陆水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执法管理,保障渔民生活,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违反内陆水域禁渔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