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9 湖市科规发〔2024〕4号
USHUI.NET®提示: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企【2018]327号)同时止,有关中央和省要求市级承担的刚性配套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就高安排,在本细则实施期限内,上述奖补政策依据的文件有调整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市政府与共建(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如需动态调整,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