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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财预〔201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厦财税〔2019〕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2月31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财法〔2018〕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凡经市级及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区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由区财政部门将《非营利组织联合审核意见书》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准后定期公布。
二、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