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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漓江游览排筏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漓江游览排筏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漓江游览排筏检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漓江游览排筏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漓江游览排筏检验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漓江游览排筏的检验管理,适用本办法。

桂林市漓江以外其他水域游览排筏的检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桂林海事局作为桂林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排筏检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排筏检验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规定的D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条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五条 排筏检验机构负责排筏的具体检验工作,排筏经检验合格后,排筏检验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第六条 排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检验要求。

第七条 排筏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排筏检验应当在确保检验人员安全的环境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排筏经检验合格,且取得排筏登记证之后,方可航行。

第十条 排筏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初次检验是指对现有营运、新建造以及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排筏所有项目的检验。新建造的排筏投入营运前检验合格的,投入营运时不再进行初次检验。

第十二条 年度检验是指每年对排筏除浮性和稳性检验以外的所有项目的检验。

第十三条 临时检验是指排筏因出现水上交通事故影响适航、筏体损坏、动力装置重大修理或者更换、检验证书失效时间未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其他附属设施重大改变导致排筏安全技术状况有可能受到改变等情形,对部分或者全部项目的检验。

第十四条 漓江游览排筏有关安全技术检验指南(详见附件)由桂林海事局制定。

第十五条 农(自)用排筏的检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桂林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0月14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漓江游览排筏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漓江游览排筏检验指南



附件



漓江游览排筏检验指南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使排筏具备安全航行和防止造成漓江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漓江水域内游览排筏的安全技术检验。

1.2.2  桂林市漓江以外其他水域游览排筏的检验,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1.3  检验依据

本指南是执行检验的依据。

第二章制筏工场以及筏体材料

2.1  制筏工场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2  排筏筏体管材可以为竹子、硬聚氯乙烯管(以下简称“PVC管”)等,单艘排筏选用的管材外径和材料应当统一。

2.3  本指南颁布后,新建造PVC管排筏上应当注明管材生产厂家的合格标志。

2.4  排筏制作完成后,应当在每根管材上清晰标识排筏工场名称和唯一性编号。

第三章排筏构造以及技术要求

3.1  排筏构造

排筏主要由筏体、动力装置、踏板、护栏、遮阳篷等组成。

排筏应当按照预定的用途和规定的营运环境条件进行设计和建造,并保证在其营运期间只需要适当的操作和维护就能处于安全和环境友好状态。

3.2  技术要求

3.2.1  筏体:采用横梁扎箍将多根管材拼排捆扎而成,以提供浮力。长度应当在8米至10米之间,宽度应当在1.6米至2.0米之间。筏体首端翘高不小于200毫米,尾端翘高不小于80毫米。管材设置便于观察的观察孔。

3.2.2  动力装置:安装在排筏尾部中心线处,以提供排筏的推动力。本指南颁布后,新建造排筏动力装置功率应当不大于10千瓦,在螺旋桨的底部加设防碰挡板。

3.2.3  踏板:由木板或者其他轻质材料拼接而成,用于承载乘客以及安放座椅。踏板应当防滑、耐腐蚀,满足强度要求。与筏体安装牢固,上表面与管材上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大于100毫米,不大于护栏宽度,长度不小于4米。

3.2.4  护栏:由左右两舷的栏杆和在栏杆前端设置的围栏组成,用于保护乘客安全。应当与筏体牢固连接,长度不小于4米,高度介于0.7米至0.9米,横杆间距不大于0.38米,最低一根横杆距底板上表面不大于0.23米,竖杆间距不大于2.5米。

3.2.5  横梁扎箍:为钢或者其他等效材料,由拼棍、扁钢、螺栓等组成并配合使用,起固定管材作用。每艘排筏应当用不少于5道横梁扎箍进行扎紧固定,距筏体首尾部300毫米以内应当各安装1道,其余在中部均匀安装。

本指南颁布后,新建排筏的扁钢宽度不小于25毫米,厚度不小于1.1毫米,固定用的螺杆直径不小于8毫米,拼棍横截面积不小于250平方毫米。

3.2.6  遮阳篷:由支架和顶篷组成,起遮阳挡雨作用。应当使用轻质材料,长度不大于踏板长度,宽度不大于筏体宽度,踏板上边缘至篷顶下边缘的最高垂直距离不高于1.7米,遮阳篷不应当设置围壁。

第四章乘客定额以及设备配备

4.1  乘客定额

4.1.1  每艘排筏限载乘客5人(其中成人不超过4人),船员1至2人。

4.1.2  在固定、明显的位置标明乘客定额。

4.2  设备配备

4.2.1  座椅:椅面距踏板的高度不大于480毫米,并留有足够的纵向通道。座椅尺寸和位置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排筏积载、稳性以及通视需要。

4.2.2  救生衣:成人救生衣6件,儿童救生衣2件,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4.2.3  救生圈:2个,并配备20米长的救生浮绳,分别挂放于栏杆两侧固定支架上,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4.2.4  撑篙:1根,长度不小于4米,前端带有铁帽。

4.2.5  锚:1门,重量不小于5公斤。

4.2.6  锚索:尼龙绳1根,直径不小于10毫米,长度不小于10米。

4.2.7  缆绳:尼龙绳1根,直径不小于10毫米,长度不小于10米。

4.2.8  桨:1支,长度不小于2.4米。

4.2.9  垃圾桶:1个,容积15升以上,带盖防渗漏,附有收集烟蒂的托盘。

4.2.10  垃圾告示牌:1块,张贴在合适位置。

4.2.11  灭火器:1具2公斤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并有效固定,使用纯电池动力的,应当为手提式七氟丙烷灭火器。

4.2.12  筏名牌:2块,固定安装在左右两侧护栏前端。安装筏名牌的外框尺寸长55厘米,高35厘米;内空长50厘米,高30厘米。

4.2.13  通信设备:具备实时状态信息发送、接收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等功能。

4.2.14  国旗:5号国旗1面,悬挂于遮阳篷尾部顶端。

第五章动力装置技术要求

5.1  动力装置形式

5.1.1  可以采用内燃机或者纯电池动力。

5.1.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倡使用纯电池动力装置。

5.2  一般要求

5.2.1  动力装置的安装和防护应当充分考虑到使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筏上人员的伤害降至最低程度。

5.2.2  动力装置应当设置迅速切断动力源的有效紧急停车装置。

5.2.3  机座、推力轴承座以及其他固定结构应当固定牢固。机座应当固定在筏体上,禁止直接设置在横梁扎箍上。

5.2.4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力装置的燃油、污油水、电池电解液流入江中。

5.2.5  除另有说明外,推进器以及附件应当用钢、铸铁、铜、铜合金或者其他适用其用途的材料制造。

5.2.6  本指南颁布后,新建造排筏在满载全速航行状态下,排筏载客中心区域的噪音应当不大于70分贝。

5.2.7  动力装置不应当致筏体产生明显变形,并在任何状态下,保证PVC管材不浸没。动力应当满足排筏航行、停泊、应急等需要。

5.3  内燃机动力装置,还应当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5.3.1  内燃机持有厂家出具的生产合格证明。

5.3.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