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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漳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漳地税政二〔2003〕31号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如实、全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应税合同登记规范、保存完整、齐全,并能将有关应税合同进行分类装订成册,统一登记,经税务检查未发现问题的,纳税人也可不实行核定征收,采用依实缴纳方法。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鼓励、引导和帮助纳税人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搞好合同登记,逐步过渡到由纳税人据实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需对应税合同及其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按核定的应纳税额申报缴纳。

第六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印花税应纳税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2、虽然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3、纳税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应税合同、凭证或拒不提供的;

4、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

5、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原则上实行每年一定,随同其他税种一并核定征收,具体的程序和适用法律文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