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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建〔2024〕380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提高民生服务水平和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与内涵,增强城市活力。

  二、工作要求

  对于《豁免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三)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符合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五)加强街镇规划参与和群众自治。与住宅小区、宅基地相关的建设,应坚持业主(农民)自愿和社区(村居委)协商共治的原则,由街道、乡镇或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清单内项目及建设行为,还应符合建筑结构、消防、交通、市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

  (七)建立部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建设、交通、房屋、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对需要核实确认豁免项目清单的,规划资源部门积极协助开展认定。对纳入《豁免清单》,且由实施主体通过本市“美丽家园”、“美丽乡村”、“美丽街区”、街镇惠民等工程实施的,应落实街镇属地管理责任。

  三、文件施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市规划资源局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结合实际管理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向市局反馈。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

  一、既有住宅小区,改善居住条件的项目或设施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2.增设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桩,以及停车棚等设施。

  3.垃圾分类收集点,以及其他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的环卫设施。

  4.既有住宅小区开展适老性改造,完善无障碍设施。

  二、公共建筑、公共空间品质提升类项目或设施

  5.行政办公、教育、医疗、体育、(疗)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加装电梯、风雨连廊。

  6.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等。

  7.15分钟社区生活圈内增设的小型(总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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