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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5年】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科规〔2024〕3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质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技术交易的补助。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卖方应是在闽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除外)。

  第三条 补助的线上技术交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须以实名制方式进行线上技术交易;

  (二)交易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  

  (三)技术交易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   

  (四)技术交易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

  (五)技术交易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六)技术交易须在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于申报年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

  (七)以下技术交易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技术交易;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交易;

  (八)补助申请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第四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年线上技术交易总额达到一定额度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线上技术交易总额和实际技术交易金额以申报年度实际技术交易到账额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