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1999]21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管征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78号
)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财税政[199914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二级市场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普通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住宅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类别为普通住宅,即: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9层以上(含9层)的高层住宅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
2、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岛内超过2500元/m2,杏林区(包括海沧投资区)、集美区超过1800元/m2,同安区超过1500元/m2,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征收。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
(三)“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界限,应以个人购买房屋时进行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准。
(四)住房二级市场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市地税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代缴。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 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单体工程已竣工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2、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定该商品住房项目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初检报告。
(二)商品住房免税收入仅限于住宅及附设的杂物间,不包括车库、商场、停车场、店面及其他办公和经营用房。对办公和经营用房与住房合一的,能分别准确划分收入的,可就其出售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部分免征营业税;不能准确划分收入的,就其全额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