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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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闽国税公告〔2011〕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15
2、鞋业(包括鞋材生产)8
3、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8
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8
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8
6、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8
7、工艺品及其制造业8
8、橡胶、塑料制品业8
9、金属制品业8
10、其他制造业7
三、批发零售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10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6
其中:水泥、钢材大宗商品批发5
3、珠宝首饰8
4、其他批发零售业4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7
2、货运10
3.装卸搬运7
五、建筑业8
六、饮食业10
七、娱乐业20
八、其他行业
1、采矿业20
其中:海盐采选10
2、广告业12
3、居民服务业10
4、汽车修理10
5、其他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的有关规定,涉及
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鲤城、丰泽、洛江、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得低于18%。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