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
国有企业:
现将《银川市属
国有企业资产
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31日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规范企业资产
租赁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人民政府授权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
租赁,是指企业作为资产出租方,将本企业依法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企业出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及广告位等,但不包括专业
租赁公司从事的
租赁经营业务、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企业住房
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企业职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运营的产业园对外招商引资等情形。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租,是指企业资产
租赁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报刊媒体、本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拟出租实物资产现场等渠道发布招租公告,采取现场(网络)竞拍、竞争性谈判、公开(邀请)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人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决策审批
第六条 市国资委作为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资产
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
租赁管理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资产
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
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
租赁效益;
(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
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
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
(四)加强企业资产
租赁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立资产出租台账,登记资产出租信息,依法规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及租金收取等行为事项;
(五)指导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
租赁工作。
第八条 企业资产
租赁应当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价值补偿和
租赁成本等因素,合理选择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的,评估结果按照企业管理权限履行备案程序。资产出租挂牌底价应不低于评估价格。
第九条 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完成资产
租赁项目立项审议决定,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
租赁方案。资产
租赁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本企业资产
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决定。涉及以下三种
租赁情况的,应由集团公司对资产
租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做出决议并批复执行。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的;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方的;
(三)单次资产
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的。
第(三)项事项,资产
租赁方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还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资产
租赁事项,应当由资产出租企业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批准权限申报资产出租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租赁方案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租金底价评估备案表、询价报告;
(四)资产
租赁方案;
(五)企业内部决策的书面决议文件;
(六)法律意见书;
(七)需市国资委审批的,还应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招租方式与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
租赁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资产
租赁方案,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
租赁中介网站、报刊媒体、信息公开栏、拟出租资产现场等渠道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广泛征集承租人。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
租赁年均租金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资产
租赁年均租金底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也可通过本企业网站或
租赁中介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招租信息,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企业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期满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租金底价、变更
租赁条件后重新公开招租。调整后的租金底价低于原租金底价90%时,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内部决策,企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租赁:
(一)承租方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企业与所属各级子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之间的
租赁行为;
(三)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
租赁,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
租赁的;
(四)企业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
租赁行为;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协议
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对租金底价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资产
租赁的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围,在
租赁合同签订前对资产
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