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2015年第2号
)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缴纳外,其余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应一致。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