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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2015年第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缴纳外,其余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应一致。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2日


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据此,我局于2007年12月21日出台了《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管理通知》(莆地税发〔2007〕163号),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进行了统一。
2015年2月25日,省地税局出台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