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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科〔2025〕6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绿色建筑品质,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3日

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培育绿色建筑新增长点,发展新能源应用场景,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征集申报、推广应用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新技术,是指适用于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并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是指无法满足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四条 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应当有利于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筑节能降碳;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实用惠民的原则。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完善全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技术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加强对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二章  征集与公布
第七条 绿色建筑新技术采取《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的方式发布。《推广目录》主要包括新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以及依据等内容。
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采取《福建省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的方式发布。《限制、禁止使用目录》主要包括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技术指标和限制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绿色建筑新技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在工程应用中替代优势明显,适合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的新技术,鼓励优先发展下列方向新技术:
1. 建筑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减少光污染、声环境控制;
2. 太阳能光伏、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地表水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应用技术,建筑光伏一体化、光储直柔、光储充检等技术;
3. 立体绿化,雨水自渗削峰、雨水利用、雨污分流、中水回用,非传统水源利用、节水器具等技术;
4. 保温隔热技术、隔声降噪、串味反味防治、渗水漏水治理等技术;
5. 建筑碳排放监测、建筑能耗监测、建筑信息模型、数字家庭等技术;
6. 高效照明、高效空调制冷机房、全屋电气化、高效直流等技术;
7. 装配式建筑技术,管线分离、整体厨卫等装配式装修技术;
8. 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隔声降噪材料、保温系统材料、新型隔热材料等绿色建材;
9. 智能施工机具和设备、建筑机器人、智慧工地等绿色施工技术;
10. 其他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等绿色低碳技术。
(二)具备以下成果之一:
1. 通过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2. 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励;
3. 已转化为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工程建设标准;
4. 获得工程建设省级及以上工法;
5.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标准规范规定,具有配套完善的技术应用文件。尚无相关标准规范的新技术成果,需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的成果评价意见(鉴定、评估、验收意见书等)。
(三)没有成果或权属争议。
第九条 列入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三)其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的技术。
第十条 省住建厅根据国家及我省绿色建筑行业发展需求,定期征集绿色建筑新技术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可以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完整的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申报材料、成果等,对于新技术还应提供无成果或权属争议的承诺;
(二)两家或以上单位拥有共同成果产权的情况下,如仅由其中部分单位提出申报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产权者无异议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的技术建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所申报的技术建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经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住建厅。
第十三条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技术建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且应为奇数。
通过评审的技术申请在省住建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列入《推广目录》《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以下类型建设项目应当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