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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4〕49号

2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5〕67号

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6〕28号

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光伏+”行动方案的通知

嘉政发〔2017〕37号

5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再提升行动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51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一、《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43号)

将第二部分第二点中的“支持与军工央企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军工企业并购重组和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对特别重大的军民融合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删去。

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2〕26号)

将第一部分第四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