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2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并印发了《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及《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省局分别以粤国税发〔2003〕233号文、粤国税电〔2003〕27号文和粤国税办转字〔2003〕248号文转发各地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就切实加强对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从2003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般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同时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并生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六)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连同其他必报资料在每月征期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须同时代理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未按要求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省统一征管软件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同时,接收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期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8栏“7%扣除率”(货物运输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或移送纳税申报异常窗口处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严格执行总局下发的有关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规定。
(一)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他单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