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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建〔2024〕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分局)、市场监管局(分局)、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部:

为有序推动我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根据《浙江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江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嘉兴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嘉兴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6月18日

嘉兴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江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嘉兴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有序推动住宅老旧电梯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包括更新、改造、大修,下同)遵循“业主主导、政府引导、依法合规、多方支持”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住宅老旧电梯进行更新,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故障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付使用15年以上或群众有强烈更新需求,且经具有电梯检验资质的机构安全评估后需要更新的住宅老旧电梯。

老旧电梯更新,是指拆除原有电梯,重新安装新电梯的活动。

老旧电梯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老旧电梯大修,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三、资金筹集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费用包括电梯拆除、购置、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及委托电梯检验、安全评估、工程审价的费用,老旧电梯更新涉及房屋加固的土建费用除外。

居民业主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或物业建筑面积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街道(镇)和社区可提出分摊指导意见。

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

2024年6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对已交付使用15年以上非单一产权的住宅老旧电梯实施更新的,政府按照每台更新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台;实施改造的,政府按照每台改造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实施大修的,政府按照每台大修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的补助标准可参照执行。

财政补助实行“提前申请、事后审核、按计划拨付”,未经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或未按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建议结论实施更新的费用均不予补助。已享受财政补助进行更新的电梯在本实施细则执行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助。

四、实施程序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申请人为该单元、幢或住宅小区内同意电梯更新的相关业主。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可委托业委会、物业服务人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为代理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可按照以下程序:

(一)意见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老旧电梯更新事项进行征求意见,并经相关业主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应当由业委会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业主公布。

(二)安全评估。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委托具有电梯检验资质的机构开展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评估。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照《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根据电梯实际运行使用情况提出一般修理、大修、改造、更新四类整改建议。

(三)制定方案。申请人或代理人根据安全评估报告委托电梯更新单位编制老旧电梯更新初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业主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期满,受委托电梯更新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结合安全评估报告的结论,编制详细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包括电梯(或部件)拆除方案,新的电梯(或部件)品牌、型号、规格、配置及费用、施工周期等内容。实施方案须经电梯更新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申报改造。申请人或代理人根据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结论,持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相关业主同意更新电梯的表决结果、实施方案及预算费用,填写《申报表》(附表1),经社区初核后向所在街道(镇)申报。街道(镇)汇总后报属地建设部门,由属地建设部门会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老旧电梯更新计划。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符合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五)施工实施。列入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计划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含电梯采购)。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应当委托电梯生产制造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法定电梯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经表决同意的更新方案进行施工。

(六)竣工验收。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竣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完成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老旧电梯更新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出具工程审价报告。

(七)使用登记。申请人、代理人或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

五、财政补助程序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财政补助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纳入各县(市、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一)申请。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竣工验收完成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合格证后,申请人或代理人持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报告、业主意见表决结果、电梯更新施工方案、委托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电梯检验合格证、工程审价报告、电梯使用登记证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材料向街道(镇)提出财政补助申请,街道(镇)汇总后报属地建设部门。

市区范围内,老旧电梯更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经区建设局对老旧电梯更新费用核实确认后,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填写《老旧电梯更新市级财政补助申请审核表》(附件2)、《老旧电梯更新市级财政补助申请明细表》(附件3),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电梯使用登记证等与申请表格一并报送市建设局提出财政补助申请。

(二)审查。建设部门收到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的财政补助申请后,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老旧电梯更新财政补助下一年度预算。

市区范围内,市建设局收到区建设局申请后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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