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称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建立、整合现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的,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并经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纳入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的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引领、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的制定,指导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级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含市、区县和乡镇(街道)三级。其中:
(一)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建的重庆市航空应急救援总队(以下称航空救援总队)、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总队(以下称专业救援总队),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的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称市级行业专业队伍);
(二)区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现有队伍统一更名为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某某区县支队,以下称专业救援支队)、区县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称区县级行业专业队伍);
(三)乡镇(街道)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即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现有队伍统一更名为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某某乡镇大队,以下称专业救援大队)。
第六条 航空救援总队、专业救援总队、专业救援支队的应急救援专职人员,分别不少于70人、330人、50人;专业救援大队的应急救援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前款所列队伍的办公、业务、设备、辅助等用房和训练场地、装备、器材、防护用品的配置,以及岗位、用工形式的设置,应达到相应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电力、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管道(管廊,含长输管道)、市政工程、特种设备、水上运输、道路运输、轨道交通、卫生健康、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震地质、隧道施工、通信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八条 每年定期开展市级、区县级行业专业队伍的资格认定工作。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航空救援总队、专业救援总队,指导专业救援支队的建设管理;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专业救援支队,指导专业救援大队的建设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专业救援大队。
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行业专业队伍的建设管理。
第十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及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调度。上级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统筹调度时,下级应优先服从。
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原则上通过书面调令形式进行。情况紧急时,可电话下达调令、事后补发书面调令。
第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令后应立即执行。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上级调令执行跨区域应急任务时,出动前应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备;接到市内其他区县应急救援请求时,应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经同意后执行;接到跨省市应急救援请求时,应按程序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指定地点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其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应急救援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并形成报告。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救援力量开展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拉动实训等活动。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编制年度训练和演练计划,加强训练和演练。
第十七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应急救援主攻方向和应对的重点灾害事故类型,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积极主动参与应急救援有关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集中培训。
第十八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统一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办法。
第四章 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