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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年度服务费分摊方案,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后,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管理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年度服务费分摊方案,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认。
二、各级农村信用联社每年的年度服务费分摊方案,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有权确认的税务机关报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各省相继组建了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的投资人为本省各农村信用社和地(市)级、县级联社(以下简称基层社),为独立法人机构。省联社的主要职能为对本省各基层社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各基层社按比例共同负担。鉴于省联社和基层社的特殊的组成关系,关于省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