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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第四、五、六、七条及附件2《年度电信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清算表》。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必要性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之前制发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已经和目前的增值税管理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及时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有关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