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便函〔2024〕43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要求,现就我省试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及任务
2024年4月1日起,西宁市(含省本级)按登录模式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期限一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其他地区要对照试点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筹备工作。2024年底前实现系统接口模式结算。
二、就医服务管理
(一)备案期限。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1年;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为3个月。
(二)协议机构。纳入我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分别为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青海省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扩大协议机构范围。
(三)初始预付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初始预付金于2024年3月31日前拨付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